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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29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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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47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5月13日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听证笔录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记录;
  (七)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行政强制拆迁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协助机关。
  第八条 执行机关应当会同协助机关制定行政强制拆迁预案,对强制拆迁的组织协调、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应急措施等事项作出周密安排。
  第九条 执行机关应当提前15日将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书面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接受的,可以由公证机关对送达进行公证。
  第十条 执行机关应当督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日前自动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应当到达拆迁现场,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拆除以及治安、安全、交通等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到场的,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并办理结算手续。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领取物品的,执行机关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过程做好记录。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机关、协助机关和执行依据;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被执行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的现状;
  (五)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机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的时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提供的周转用房应当确保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在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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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建设局


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2001.06.03

市建设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发布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 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 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 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吉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二00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关于印发《二00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普法办 [2001] 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二OO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02月02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200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1年是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四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特制定2001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0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卜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下作,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四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
(一)中宣部、司法部上半年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第五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在总结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部署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抓紧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上报及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好“四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要做好“四五”普法规划部署工作,组织力量对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计划进行。
(三)抓好教材的编发工作。全国普法办负责全国干部统编教材的编写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系统编写本部门、本系统的“四五”普法教材。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编写适应本省(区市)的“四五”普法教材。
(四)培育试点,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积极培育各类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不断开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五)做好舆论宣传发动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四五”普法的新闻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开展“四五”普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力争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一)继续办好中央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为省部级领导干部学法做好服务,确保至少举办一次以上法制讲座。
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将在第二季度召开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座谈会。会上,将讨论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若干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方案,以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认真抓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把干部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四五”普法期间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形成规范化管理。今年,各地要作出培训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
(二)以岗位培训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各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对公务员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公务员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地区、各部门对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列入年度考核。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拟在第一季度召开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WTO法律制度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有步骤、有计划地安排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和培训,确保企业管理者学法时间不少于30小时。积极组织企业学法考试考核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学法用法工作。
(三)继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司法部、教育部等部门将在今年适当的时候研究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编写《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着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心)建设,努力实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化、经常化、规范化。
积极开展学校法制课师资培训工作。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法制课老师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法制课老师的法律知识和授课技能。
全国普法办与有关部门拟在今年适当时间,联合召开一次全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座谈会或现场会。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和“两错”追究制,促进各行业的依法管理。要继续发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
今年,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依法治理示范村”的评比表彰工作。
全国普法办拟联合有关部门在年底共同召开全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宽法制教育渠道。要加强对法制报刊、出版和法制文艺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法制报刊。出版社的申报、审批、年检等日常工作既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又要坚持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办好办活《报刊阅评通报》,不断提高法制报刊的质量。要继续发挥法制影视、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警示的特殊功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开展法制文艺理论研讨和观摩交流活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要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四五”普法的启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联络的优势,协助搞好第十四届全国法制好新闻和第六届全国法制电视节目“金剑奖”的评比,进一步增强新闻媒体的凝聚力,在巩固现有的宣传教育领域的基础上,不断扩展“网络”的信息媒体空间,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四、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等进行调查研究,探讨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法和规律。要加强理论研究,借助有关研究机构的力量,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面临形势、内在规律、方法途径等进行理性的探索研究。
(二)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全国普法办拟成立“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各地区、各部门也应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强、业务知识精的专业法律人员,作为本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的成员,使其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做好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为适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有战斗力的法制宣传队伍,使这支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所提高。要加强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提高宣传队伍的法制理论水平和宣讲水平,保证这支队伍适应我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要针对不断变化着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把握规律,发现典型,推广经验,指导工作。要注意发现和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各级都要培养1至2个过得硬的先进典型。要不断提高典型的质量,通过推广典型经验,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加大法制新闻宣传力度。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将配合“四五”普法的启动,组织一次有规模、有深度、有影响的媒体联合行动,进行深入采访、连续报道;同时,将与有关电视台共同拍摄电视专题片《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联系,配合新闻单位共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全国拟筹备建立“中国普法网站”。各地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广泛宣传依法治国方略,宣传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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