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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3:06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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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体科字〔2000〕083号2000年7月12日)


为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教练员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教练员队伍,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练员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发展。"十五"是二十一世纪第一个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的五年,也是体育事业发展关键的五年。我国体育事业正面临严峻挑战和发展机遇。教练员是发展体育事业特别是发展竞技体育的关键人才,他们在运动场上起主导作用。教练员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群众运动技能的掌握: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养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必须提高教练员素质。各级体育部门领导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两个根本转变"的方针,切实把教练员培训工作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使教练员培训工作成为体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体育事业的基础。
通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学历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教练员培训体系,为教练员接受终身教育创造了条 件。据统计,全国已有61%以上的专职教练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2/5的专职教练员通过岗位培训,获得了相应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ll合格证:教练员素质有所提高,教练员培训制度与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培训工作呈持续稳定发展趋势;培训的基础建设初具规模;培训质量逐步提高,我国教练员培训制度受到国际关注。初步开创了教练员培训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教练员培训li制度尚未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培训数量与质量还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够重视教练员培训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教练员培训投入不足问题仍然存在;教练员岗位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各地区、各运动项目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否则我们将丧失时机.
二、明确"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及指导思想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十五"期间,教练员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规范化、制度化的教练员培训体系,全面实施培训制度,使我国教练员素质有明显提高。
1.继续坚持以教练员岗位培训为重点,逐步完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练员培训体系。使任职晋升前的教练员都能接受岗位培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职教练员人数的比例逐年增长,本科以上高学历层次教练员人数比例不断提高;使大多数教练员能经常接受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
2.教练员岗位培训以任职晋升前"基础性"等级培训为重点,同时要大力发展任职晋升后的继续培训;"基础性"等级培训要在重点办好高、中级班的同时,积极发展国家级研讨班和初级班;中、、初级班应以业余体校教练员为重点;条 件成熟的运动项目及地区,可逐步面向社会,拓宽初级班培训范围与对象,使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加速教练员岗位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教学改革。继续完成奥运会重点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教材建设;积极探索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模式;初步形成教练员培训骨干教师队伍及建立1-2个教练员培训示范基地。
4.推进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使我国教练员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及培训制度等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优势项目更要重视教练员培训"知识产业"的作用,加速本项目教练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
5.逐步推进教练员培训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全国教练员培训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力争在l-2个条 件成熟的运动项目或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练员培训。
(二)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一要坚持把教练员培训工作放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经济、教育、体育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统筹规划。
一一要坚持教练员培训为"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服务的方向,以"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为重点。
一一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考虑各地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不平衡现状。在统一基本要求,保证基本质量前提下,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和管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扶持中西部和贫困地区o
一一-要坚持教练员岗位培训以提高能力为重点的目标。在教学工作中贯彻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突出针对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基础与应用相结合,突出应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一一要坚持从我国体育和教练员培训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完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
"十五"期间,要不断形成并完善在国家体育总局统筹管理下,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为龙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委(体育局)为基础,有关院校(或基地)为依托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教练员岗位培训实行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培训。实践证明,这种条 块结合的管理体系,有利于教练员培训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的紧密联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教练员培训工作深化改革.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设全国教练员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教练员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法规制度;对全国教练员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实行宏观管理。"十五"期间,将创造条 件建立全国教练员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并办理教练员培训工作各项具体事宜.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分别是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法规制度、规划、计划;编制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高级班、继续培训班和授课教师的审核与培训;指导(或组织)、督促、检查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须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指导小组,对本项目全国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局)是本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归口领导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教练员培训法规制度、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教练员岗位培训中、初级班、继续培训班和授课教师的审核与培训工作。要落实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教练员培训工作.
一-各有关院校(或基地)是教练员培训教学工作承办单位。应做好教练员培训班教学、教务管理、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等工作。承担教练员培训任务的院校(或基地),必须落实职能部门负责,有专人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要将教练员培训工作为重要任务,列为正常教学工作统筹安排。
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树立综合管理观念,密切配合,打破条 块分割局面,共同为提高教练员素质服务。
四、严格执行教练员"先培训,后晋升"的有关规定;逐步开展在培训基础上,试行教练员注册制度工作;完善教练员培训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体委(体育局)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事部和原国家体委1994年联合颁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中的有关规定,教练员在申报各级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已开展教练员岗位培训的运动项目,从2001年1月1日起,只有经过教练员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应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教练员,才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教练员职务。
"十五"期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在推画动本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在培训l|基础上试行教练员注册制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促使更广泛的教练员参加培训,创建适J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教练员培训制度,使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制度走向国际化。教练员培训工作必须由目前的以行政推动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市场牵动为主的轨道。"十五"期间教练员培训工作,既要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又要注意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教练员培训运行机制的创新。
五、建立以政府为主,多方面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教练员培训工作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切国实保证相应的经费投入。"十五"期间,仍要遵循谁受益,谁出经费原则。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集体、个人承担为辅,多渠道筹措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各级体育部门教练员培训经费应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以保证教练员培训基本经费的稳定来源。要根据奥运会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及运动项目职业化不同程度、教练员岗位培训班不同等级等情况,确定不同的经费投入和收费标准;要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资助教练员培训及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随着教练员培训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应逐步增加对教练员个人的收费比例。
六、更新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加速培训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教练员培训,尤其是教练员岗位培训属职业教育,以能否适应教练员岗位需要为标准。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教练员培训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只有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以提高教练员能力为本的思想,在教学中坚持"三个结合,三个突出"的教学原则,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才能跟上现代职业教育步伐,赋予教练员岗位培训强大的生命力.
一一加强教练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寓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于培训班教学、管理之中,引导教练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增强教练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社会责任感。
一一-加速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各有关方面要以提高教练员能力为本,以教练员岗位需要为依据,以各运动项目和各层次教练员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加速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并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与投入。培训内容应不断更新,适应现代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进行现代化远程教学的准备及筹建培训考核试题库等工作。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结合教练员实际需要和状况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手段改革。鼓励省际、区际、双边、多边、中央与地方联合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
一一加强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完善评价体系。要逐步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有深厚理论水平,又有丰富运动实践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并重视对年青教师的培养。要加强教练员培训基地建设,保证必备的培训设施,有目的、有计划的投入,促进全国教练员培训基地网络的形成。要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加强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管理及快速反馈工作;实施"教练员岗位培训督导暂行规定";逐步建立各类奖励制度。
七、大力扶持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
一一西部地区体育部门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大力发展教练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培训充分发掘本地区教练员潜能,提高本地区教练员素质。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要采取倾斜政策,如:提高西部地区教练员参加培训班人数的比例;为西部地区提供师资培训条件;帮助少数民族较多地区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支持东部与西部进行教练员培训工作交流与合作;对西部地区减免培训费用及为西部地区发展教练员培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等。
一一各省(区、市)体委(体育局),尤其是东部和中部地区也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主动帮助西部地区培训教练员人才,特别要大力帮助对口支援地区开展教练员培训工作;扩大与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合作交流范围、形式、渠道,帮助西部地区培训高水平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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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近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政策
从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涉外税收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出发,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地执行各项税收法规,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一系列新的涉外税收政策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认真做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外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及时反映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越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商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我国经济活动,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由此带来的大量税收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税收法规和加强税收协定执行两方面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已与62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执行税收协定与执行税收
法规的密切关系,规范协定执行程序,注意研究解决协定执行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当前要重视对我国在海外投资企业或个人执行税收协定权利和义务的辅导。
三、加大反避税力度
近几年各地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对推行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有畏难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站在战略的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明确反避税工作目标,加大筛选避税嫌疑大户工作,认真
完成总局下发的反避税考核指标。
四、积极推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在2000年要继续做好审核评税工作,总结经验,调整规范,积极推行。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培训、试点和推行工作。从2001年开始,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
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情况进行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五、加强涉外税务干部培训工作
涉外税收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各地要加强对涉外税务干部的培训,除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制订的《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外,还要结合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外语、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计算机应用、税收协定、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等方面进
行针对性培训,促进涉外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涉外税务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国际税收新形势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2000年2月2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7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袁山西路、袁山中路以南,平安路、学府路以北,明月南路、明月北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范围以及宜阳大道以北、高士路以东、申江路(暂定名)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的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基准热值硫含量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21000kJ/kg0.3%------
  轻柴油、煤油42000kJ/kg0.5%0.01%
  人工煤气16800kJ/kg30mg/m320mg/m3

 注:1、含硫量在0.3%以上的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家庭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份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除车用燃料外, 2009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五条 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质量监督、商贸、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

  第七条 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含新建住宅楼)。
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质油等)的改造,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居民家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的改造,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集中供热或气、电、油等清洁燃料。
第九条 禁燃区内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燃料并达标排放后,凭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用并限期拆除高污染燃料使用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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