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1:01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88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安全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各类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技能。

  安全文化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在安全文化建设实践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一批安全文化建设的典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对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低,全民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些企业的安全文化行为不够规范;社会的安全舆论氛围不够浓厚。总体看,安全文化建设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时期。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布局,把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文化建设全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着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诸要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群众,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引导安全行为,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坚持注重建设、注重实效、注重特色,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三个阶段目标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时期安全文化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唱响安全发展,初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理论体系和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形成安全发展的共识。

  ——培养一批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乡镇,树立具有示范效应的不同类型的安全典型。“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成50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安全社区,其中各省会城市建成不少于10个安全社区。

  ——逐步建立起全民安全教育网络,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全社会安全科普得到加强,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立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正确引导舆论的宣传载体和舆论阵地。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全民安全教育体系的建立,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全民安全教育网络

  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持续开展全民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安全文化素养。

  争取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家的义务教育序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提高安全专业学科的地位,增加开设安全学科的高等院校数量,在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中开设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课程,培养高层次的安全专业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强化职业教育领域的安全教育。合理设置职业教育的安全课程,培养安全技能复合型的专门劳动者,加强基层安全人才工作。

  兴办专业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专业的特点,实行上岗安全资格制度,由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资格教育培训。

  企业要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特殊工种要按规定持证上岗。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向社会公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警示人们遵章守法,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三)强化企业和社区的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全社会,重点在企业。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着重从安全理念、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下大力气搞好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员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靠工会组织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带动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层次。要结合行业特点,突出企业特色,避免形式主义。

  安全文化建设要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思想道德教育、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

  继续开展好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 、“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动员全民参与。不断创新形式、创新内容,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

  (五)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的形势宣传和政策宣传,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媒体开办安全文化专栏,推出品牌栏目。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加强安全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搞好正面宣传的同时,要揭露和鞭挞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安全理论研究,推动安全理论和管理机制的创新

  发挥安全文化研究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理论研究,加大研究成果转化力度,建立安全理论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注重对发达国家先进安全文化的学习借鉴,加强学术交流。

  五、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

  “十一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扎实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两次集中活动,形成强大声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在所有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和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是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督促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五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领导下,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社会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组织国内外安全文化交流,统筹全国性的大型安全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各省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工作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制度等,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安全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为公益性的安全文化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赞助安全文化公益事业,拓宽安全文化建设资金渠道。可参照一些地方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做法,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依靠现有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当作重要任务之一,既当监察员,又当宣传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者,是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骨干,要不断学习,准确掌握党的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新闻宣传的口径,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把内部的宣传教育机构建立起来,相对集中一批专业人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努力创造成才、出成果的宽松环境,以成就感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不断加强宣传队伍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

  鼓励安全文化产业单位,紧贴全民关注的安全事项、安全生产的专业领域和安全理论创新的前沿领域,出精品,出名牌。

  倡导和鼓励专业文艺团体、企事业文艺团体宣传安全文化,倡导和鼓励社区群众性安全文艺活动,形成多层次、全社会参与的安全文艺宣传队伍。鼓励安全文艺创作,丰富繁荣安全文艺作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研究创新,推进安全文化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进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增加对市区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建立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将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
第四条 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市区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遵照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原则。
第五条 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第六条 贷款贴息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30%的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限于装备制造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光伏、生物和新材料行业。
贷款损失补偿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对前款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的直接损失。
贷款贴息、贷款损失补偿的标准:
(一)对存量贷款户新发生的贷款,按前次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超过前次贷款合同浮动利率的,不予贴息);
(二)对新增贷款户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
(三)对贷款损失,按直接损失的10%补偿;通过担保机构贷款的,按直接损失的15%补偿。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等,以市政府金融办、蚌埠银监分局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担保损失补偿的对象为担保机构当期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的代偿损失和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低于规定比例而应获得的奖励。
代偿损失补偿额,按担保机构当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1%确定。若担保机构将代偿损失控制在1%以下的,其30%用于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70%纳入下年度的损失补偿金滚动使用;超过1%的部分,由担保机构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弥补。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等情况,以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贴息和贷款损失补偿,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或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
(二)经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审核,市政府金融办认定的贷款合同、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息单、贴息或损失的明细表及汇总表等材料;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市经委出具的贷款对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业的认定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将贷款贴息作为利息收入进行核算,并将贷款损失补偿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材料。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市政府金融办的认定意见等材料,确定当期可享受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名单和各金融机构可享受的贴息金额。
各金融(担保)机构应当自年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担保)损失补偿的申请。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市政府金融办的认定意见等材料,确定当期可享受贷款(担保)损失补偿的金融(担保)机构名单和各金融(担保)机构可享受的补偿金额。
各金融机构应当以分行为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金融(担保)机构的账户。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损失补偿,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担保损失补偿的报告;
(二)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四)已取得债权并进行追偿和追偿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贷款损失补偿的金融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金融机构申报资格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担保损失补偿资金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偿,应当将相应的报损贷款作帐销案存处理,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债务人继续追偿。追回资金的30%可用于奖励追讨单位,其余低于财政补偿的部分,全部纳入追讨单位下年度补偿金滚动使用;超过财政补偿的部分,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8日公布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经营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和其他综合性游艺项目;
(二)音像制品的复制、销售、租赁和营业性播映;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销售和租赁;
(四)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的销售或展销;
(五)营业性的文艺演出;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化娱乐经纪活动;
(八)营业性的时装组队表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稽查、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文化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文化市场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的,按“先报批,后筹建”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不批准立项的,答复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开办文化娱乐经纪活动项目,经营者可直接提出开业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所立项目筹建完毕,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送交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的答复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暂不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申请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开业。
未经批准立项筹建的,其开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须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决定抄送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一)境外文艺团体或演艺员来特区进行营业性演出;
(二)营业性社会组团(队)演出;
(三)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展销;
(四)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五)在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的艺术、时装表演和艺术比赛;
(六)其他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临时性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需对举行场地、环境的消防、交通、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公安部门审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录像播映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内进行色情活动。
禁止演、播内容反动、淫秽、渲染暴力的节目。
第十五条 禁止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雇用、提供、容留以谋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陪舞人员。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无家长或老师携带下进入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者利用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艺项目开设博彩。禁止任何人利用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艺项目进行赌博。
非节假日,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机室。
第十八条 录像制品的销售、租赁,由依法取得经营该项业务《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营。
录像播映点只准由依法取得经营该项业务《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营。开办人不得将录像播映点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营业性播映的录像制品,销售、租赁的音像制品和图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并公开发行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并允许经营的出版物。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进口、制作、销售和播映内容反动、淫秽、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图书和报刊。
第二十一条 销售书法、美术等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国籍、年代。
仿古画、复制品应当标明“仿古画”、“复制品”字样。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演出质量。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文化娱乐经纪人,不得组织营业性文艺演出。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开业或演出资格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转让、租借《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将文化经营项目转让他人经营。
第二十五条 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以色情、暴力的画面和文字招徕观众。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检查证》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执勤证件。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应当及时检查和处理。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特区内国家专业文艺团体的演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电影、电视、广播、文物和国营书店的经营活动,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及无《检查证》或无执勤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因管理部门或检查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并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有维护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保证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和防治环境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出示证照,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和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有依法交纳税费的义务,有抵制违法收费的权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有利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益人们身心健康的优秀文艺演出活动和文化经营项目,人民政府应予以鼓励、扶持和奖励。
对繁荣特区社会主义文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文化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特区文化市场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人员,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开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演出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或当事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赌博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开设博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有关制品、出版物,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销售品,或并处以出售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屡犯不改的,应责令暂停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第五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群众举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检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举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给举报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接受举报单位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泄密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使用暴力的,由执勤人员所在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有暴力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受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或个人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该单位或个人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按本条例规定,若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权予以财产处罚的,由先受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处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者对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市、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书面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临时性”是指一次性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本条例所称“录像制品”包括录像带、激光视盘等。
本条例所称“淫秽”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地宣扬色情。
介绍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著作和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不属淫秽物品。
具有艺术价值、夹杂有一些色情内容的文学作品不应视为淫秽物品。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