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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ylunwenw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6:10:0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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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四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关系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任,自身不仅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更要自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有偏差。少数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没有树立人权观念,不重视法律的人权保障,不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没有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规范、安全相统一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办案力度,放松对规范执法、办案效果的要求。没有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不能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等等。
   2.落实举措不全面。部分干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的促进规范执法的举措和要求不理解,认为会束缚办案行为,影响办案进程,是浪费人力财力没有实际作用,所以对这些措施和要求满足于表面上的应付,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全面落实,敷衍塞责。
   3.监督管理不到位。认识上,检察机关领导不愿自我揭短,执法干警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各项监督行为有抵抗情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认为和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得罪人,不敢监督。方法上,缺乏那些真正管得住,使执法干警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办法。
   4.追究责任不严格。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使得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培育了执法不规范现象的滋生土壤。
   二、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1.从人的角度出发,打造规范执法队伍。一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观念教育。要通过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让每位干警牢固树立“人权”观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个效果”统一的观念、在“镜头下”办案的观念,引导干警一步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逐步实现由刚性执法向理性执法的转变。二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能力建设。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同时组织和参加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还可以开展检察礼仪规范教育,邀请知名礼仪专家根据检察实际主讲礼仪课,使广大干警掌握仪表礼仪规范、公务礼仪规范、接访礼仪规范、案件受理礼仪规范、办案礼仪规范等方面,http://www.cylunwenw.com/city-nanjing/使礼仪内化于心,外固于行,自觉遵守各项检察规范。三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正反两方面案例点评活动。选择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的案例,从正面引导干警执法;选择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舆论炒作或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案例,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以典型案例警示干警规范执法。通过以上措施,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植于干警脑中、融入到执法实践中,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2.从执行的角度出发,严格执法过程控制。一是执法过程实行流程控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检察院试点推行检察业务、队伍与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通过在检察工作中引入质量管理理论,精确规定每项检察工作职责,以程序化的方式描述运作流程,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清晰明确,这种流程化的方式对执法过程起到指导、提醒和制约作用。目前,“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可以在检察机关推广,以此强化对执法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动态监督,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科学管理水平。二是案件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在各地探索成立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也于今年1月1日成立,履行集中管理职责,对案件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这对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也应该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在办案程序、案件质量上科学设置“把关点”,切实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三是执法结果实行事后回访。每年要开展一次案件大回访活动,对当年办理案件,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等方式,进行随机回访和重点回访。重点回访的案件包括上级院交办、在本地有较大影响以及群众关注的案件。回访的目的主要是看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执法结果是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主动听取当事人对检察执法办案工作的反馈。
   3.从监督的角度出发,加强规范执法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要推行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检务督察小组和安全督察员作为“流动哨”,要随时对案件进行“规范化扫描”,促使办案干警时刻注意自身行为。对执法不规范现象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推行安全督察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聘请安全督察员履行督查职责。安全督察员从四个方面进行督查:一查安全预案是否制定,避免时间紧急不制定预案,制定的安全预案是否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二查手续是否到位,避免违反程序办案;三查“一问两告知”是否落实,即是否询问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四查“一案三卡”是否制定,即监督卡、告知卡和自律卡。同时对办案过程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办案安全隐患的,立即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二是接受外部监督。要努力健全外部监督网络,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健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三是深化检务公开。要将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办案纪律等信息通过检务公开栏张贴、电子触摸屏查询等形式,供相关当事人查阅,接受群众监督,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
   4.从信息化的角度出发,强化执法规范保障。一是执法办案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安装办公、办案规范化管理系统。办公系统可以传阅电子公文、收发电子诉讼文书、记录工作日志、讨论案件等的平台,保密又快捷。办案系统可以对案件进行录入管理,由电脑自动对办案程序、时间进行监控、警示,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办结,杜绝超期羁押等不规范的现象。二是看守所讯问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也是提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场所,有必要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系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看守所和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联入检察机关监控系统,方便对办案区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情况进行实时察看和指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增强对执法规范的监督实效。三是办案区域实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办案区视频监控是不同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另外一个独立的监控系统,通过对检察机关办案区的讯问室、询问室、指挥室、备勤室、暂押室、卫生间、走廊等部位实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控,强化执法办案过程监督,促进干警严格依法文明办案。
   5.从结果应用的角度出发,巩固执法规范实效。一是严格执行通报处罚和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执法相关规定、不遵守办案纪律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经查属实后要发出书面通报并对个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办案过程中因失职失误出现差错的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干警时刻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二是执法规范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先表模挂钩。要将执法规范内容量化在干警个人的绩效考核中,对落实上级院规范执法规定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扣除绩效分数。同时评先表模也只在执法规范项目全部合格且考核为优秀的干警中产生,以此树立良好的导向作用,提高规范执法的积极性。三是认真做好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总结、反馈和整改工作。在严格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将执法规范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一案一总结、一事一评议”的重点内容,通过及时反馈、个人和部门总结整改、全院集中评议,引导干警认真总结反思,不断提高规范执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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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委管国家
局、各省经委(计经委):
为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有关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优化贷款投向、防止重复建设工作。产品和技术落后、盲目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极大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银行信贷是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信贷结构和投向的优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为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制止重复建设,国家经贸委先后制定并印发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所指的淘汰对象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禁止投资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要求,针对上述两类目录,银行限制或禁止贷款工作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抓紧催收已发放的贷款;
(二)对目录中标明“新建”字样的项目,只限制对新建项目贷款,但允许对其改、扩建给予贷款;
(三)对目录中未标明“新建”字样的项目,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都不得予以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要对上述目录涉及到的贷款企业进行清理分类、区别对待。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应加大力度清收本息,最大限度减少银行的信贷资产损失;对需整改的企业,必须停止增量贷款投入。
三、今后,国家经贸委还将陆续发布新的淘汰和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对新增加的目录,各商业银行应一律依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为了提高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性,避免被动调整的损失,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变动趋势,实现贷款科学决策,做到合理配置信贷资金,规避信贷风险。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贯彻总行制定的有关信贷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管,协调好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做好限贷、禁贷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五、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主动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产业政策信息,协助商业银行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在编制上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规划时,要将规划抄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及商业银行;要按照《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出停、缓建项目清单,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及商业银行。
同时,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商业银行做好对淘汰企业和项目的贷款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严肃处理逃废银行债务的有关责任人。对于国家发放的有关补偿资金,应优先补偿银行贷款损失。
六、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造成银行信贷资产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依据和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行为,发挥蒙古语言文字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现我市社会市面用文规范、标准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要规范、协调、准确、美观,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二章 社会市面用文和制作企业的概念

第四条 社会市面用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市的国家机关、金融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面向社会公众使用,需要社会周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识名称。如: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稿纸、会标、台签、校旗、校徽、条幅、横幅、公告、布告、须知、票据、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表册、标价、界碑、交通标识、街道标志、公共场所设备名称、霓虹灯等标识文。

第五条 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是指制作牌匾、广告(包括制作铜牌、霓虹灯)、装潢、刻字店、印刷厂等制作社会市面用文标识名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社会市面用文使用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金融机构等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需要制作社会市面用文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统一到经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制作企业制作。凡翻译、设计的社会市面用文必须统一由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许可。

第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时,必须规范使用,并按下列要求书写、制作、挂放:

(一)蒙文一律使用印刷体,不得使用手写体,具体字体可用标题黑、那体、上黑、黑体、报标体;

(二)横写时,蒙文应取上齐规则,而且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三)竖写时,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四)环形写时,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要协调;

(六)蒙汉文字分别在两块牌匾上书写时,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七)蒙汉文字分别在两块牌匾上书写时,所用牌匾的大小必须相等、材质须一致,蒙汉文所占比例为1:1;

(八)各单位门牌使用蒙汉文文字要求:党委、纪检部门和人民团体的门牌为红字;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门牌为黑字。

第四章 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文工作机构是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工作。

第九条 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旗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负责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与规范工作的执法、检查、指导、管理、协调、审核等工作。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条 各级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按照执法回避的原则,不得从事社会市面用文的翻译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2号)精神,应成立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中心,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蒙文软件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且与制作企业实行联网,实现市面用文的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城管监察大队)、规划、交通、经贸、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工作。

制作牌匾、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译字,公安、城建(城管监察大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从源头治理的办法,加强对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的管理。对已具备条件的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未取得资格的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不得从事制作、翻译工作。

第十四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事项:

(一)对制作企业设计的效果图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批准盖章,并进行备案(效果图);

(二)对已制作好的社会市面用文进行复审。未经复审的社会市面用文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执法。

(一)执法人员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二)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检查中遇到未并用、不规范的社会市面用文时,下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人员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要统一缴到财政罚没中心。

第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市面用文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五章 制作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制作企业要自觉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不断提高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并用和规范意识。同时完善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做好社会市面用文的蒙汉并用和规范工作。

第十九条 制作企业制作牌匾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制作。

第二十条 制作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电脑、打印机、锯字机、喷绘机及必备的蒙文软件等软、硬件制作设备;

(二)具有蒙汉文兼通的设计、操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翻译人员;
(四)制作企业与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现联网。

第二十一条 未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一律不得给予制作。未经审核而制作的社会市面用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由制作企业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作企业应从社会上招聘具有翻译资格的人员作为企业固定的翻译人员。没有固定翻译人员的制作企业需要翻译时,可以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翻译点进行翻译。

制作企业招聘翻译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翻译工作,富有责任心;

(二)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毕业;

(三)具有3年以上翻译工作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翻译职称。

第二十三条 制作企业必须在所制作的牌匾右下角标注本企业标志或电话号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规范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承揽、翻译、制作社会市面用文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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