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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分析/许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2:16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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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分析

许蕊


  自2002年推行法官资格考试以来,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融入法官队伍。与此同时,随着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总体呈递减态势,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甚至出现“断层”趋势,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通过司法考试的个别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或调转,资格老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鲜“血液”难以补充,这些问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笔者以所在的某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实际情况为标本,进行简要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官断层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人员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实有在职人员102名,具有法官资格的64人,书记员27人,综合行政人员4人,工勤7人。
  (一)具有法官资格的65人,占在职人员的63%,年龄分布情况为50岁以上的13人,46-50岁的18人,41-45岁的16人,35-40岁的15人,35周岁以下的4人。
  现有64名法官中在领导岗位和综合部门工作的11人,占法官人数的28%,包括正、副院长4名,综合部门人员3名,立案庭专职信访及接待人员4名,另有退居二线人员4名,有重病常年不能上班3名,也就是说在审判、执行业务岗位上工作的一线法官仅46名,而在这46人中,45周岁以上的占到了58%。

  (二)书记员27人(其中包括聘任制书记员8人),占在职人员的2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书记员22人, 年龄分布情况为36岁以上的9人,31-35岁的6人,26-30岁的9人,25岁以下的2人。
  二、法官的补充情况
  自2002年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共有8人通过司法考试, 2003年1人,2005年1人,2006年1人,2007年2人,2008年1人,2009年2人。其中,有1人考入后又辞职,1人调离法院系统。
  三、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问题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从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法官现状可以看出,现有法官的年龄分布不均衡,年轻法官所占比例尤低,35岁以下法官仅占法官总数的6%,50岁以上的法官占法官总数的20%,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
  一名法官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成长为审判员,一般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但在“年轻化”的大趋势下,大部分法官均未到法定年龄即提前退养或病退,仅2002年,笔者所在法院就有17名法官提前退养,结束审判生涯,如此算来,一名法官除去其成长过程实际在岗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仅20年左右,执业时间较短。五十岁左右,正是法官的黄金审判期,经过了二十年左右的磨炼,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庭审的驾驭、案件的评判和法律的运用都达到相当的水平。但却由于片面追求“年轻化”和各地方退养政策,从客观上造成了法官数量逐年下降。
  (二)准入门槛高,法官队伍难进
  我国《法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大学生毕业后想从事法官职业既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目前国家考试中难度最大的考试之一,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大多都发出这样的感慨:“司考难,难于上青天”,尽管有夸大的成份,但它展现了考生复习、备考、应考充满艰辛的历程。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27名书记员均为非法律专业毕业,未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其难度可想而知。从2002年以来, 8年内也仅仅有8人通过司法考试,后备力量明显不足。
  (三)法官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人才
  笔者所在的北方小城地处偏远地区,经济不够发达,工资、福利待遇均较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大学生和社会上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才在择业时亦不愿选择基层法院,笔者所在院也曾尝试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但连续三年招录均未能实现,优秀人才难以引进;历年通过司法考试的8人中,有1名辞职转入律师行业,1名调离了法院系统,优秀人才难以留住。
  (四)审判压力过重,不堪重负
  基层法官处于审判第一线,在化解大量矛盾的同时,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一是案件增多的压力,法官人数越来越少,案子却又逐年递增,超负荷办案让法官力不从心;二是知识更新的压力,新类型案件增多,基层法官法律知识更新慢,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三是涉诉信访和不当干扰的压力,有的当事人动辄以上访威胁,让法官心情压抑;由于我国现有的体制,有些党政领导插手案件,让法官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造成法官队伍的人数持续减少,年龄结构逐渐偏大,年轻法官无法及时补充,出现法官断层现象。
  四、解决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繁琐、复杂,同样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的“断层”问题,一方面要留住现有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吸收优秀法律人才,不断补充新鲜血液,这样才能使法官队伍不断壮大,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一)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法官待遇上的差异。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内的资源应当纳入决策者的考虑视野。在各个法院服务的书记员,具备法官的任职条件而任命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或者说人才短缺问题。目前,法官职业待遇低于法官队伍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要留住现有法官并把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系统,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区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吸引力,并通过地区补贴等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
  (二)修改目前关于法官退休的政策。对于能继续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没必要搞“一刀切”,法律职业是一个需要丰富经验的职业,那些有着几十年审判经验的法官也是法院的一笔财富,让他们继续留在审判岗位,对解决目前审判人员缺乏以及培养后备年轻干部都是有着很大益处的。
(三)聘任制书记员任命为法官,有利于解决人员短缺和法官断层问题。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该办法的实施,关闭了在我国通行多年的由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通道。该办法明确,书记员就是书记员,无论多么优秀,都只能作为法官指挥下的辅助人员。现阶段,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才流失非常严重,对此,各基层法院是有深刻认识的。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内的资源应当纳入决策者的考虑视野,对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在职聘任制书记员任命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才短缺问题。另外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看,限制书记员任法官存在着一些显见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表现在心态和情绪上。一是心态不平衡,队伍不稳定。在人民法院工作,拥有审判资格是非常荣耀的。拥有同样的学历甚或更高的学历,仅仅因为《办法》和招录的原因而无法任审判员,这对于有志于从事法院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二是情绪不稳定,工作不热忱。职业荣誉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人的工作情绪,如果对未来没有希望,是不可能在工作中充满热情的。以前的书记员就可以任法官,而现在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却而只能担任书记员,难免会在心中产生不良的情绪,并进而反映到工作中。从公平的而言,法院司法改革应当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在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限制聘任制书记员任法官助理无疑是很不公平、很不人道的。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多数量,提高素质,缓解法官“断层”带来的工作压力。由于我国法律的特殊制度,在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且在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在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加上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让懂法律的陪审员参与案件有时候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好的效果,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必须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除岗前培训外,要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在岗培训,积极争取陪审员经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真正参与陪审,以缓解法官“断层”带来的工作压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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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4日,国家教委


现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是评估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衡量小学生体育状况的基本依据。施行《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助于促进广大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养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从而使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并于1992年7月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活跃课余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年制小学从五年级开始、五年制小学从四年级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为合格,7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评定体育合格的内容及其百分比:
1.体育课成绩占60%;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占30%;
3.积极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两操一活动”)占10%。
第四条 体育合格标准每一学年评定一次。体育课成绩按60%折算,计入总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优秀以30分计入总分,良好以25分计入总分,及格以20分计入总分,不及格以10分计入总分;参加“两操一活动”的评定,每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全勤以10分计入总分。
第五条 对学年评定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再评)机会,补考项目仅限于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中的身体素质测试、运动技术达标等项目。补考仍不合格,则学年再评不合格。凡毕业学年再评不合格者,即为体育不合格。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成绩不得低于75分,先进班级的学生体育合格率不得低于90%。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卡”,每学年由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加盖公章后,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毕业时,所填表格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九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的评定及总分评定工作。班主任负责“两操一活动”评定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教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规划和检查评估办法。
各地(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各小学校实施工作的领导,并对施行本办法有困难的农村学校,给予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本办法颁发后的五年之内,做到全面实施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开发“四荒”的重要意义
80年代以来,一些“四荒”资源较多的地方,出现了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大规模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对于进一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的产出率,对于保护、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有计划、有领导地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组织广大农民向生产的深
度和广度进军的一项战略措施。
二、治理开发“四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开发。
(二)坚持治理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治理开发“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以治理保开发,以开发促治理。要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改善开发利用“四荒”的生产条件。
(三)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要因地制宜,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在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开发布局,以保护“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坚持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治理和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哪种方式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水土,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采取哪种方式,切忌“一
刀切”。
三、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
(一)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
(三)治理开发“四荒”,应做到公开、公平、自愿、公正。治理开发的规模要适度,既不搞平均主义,又要避免由于规模过份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不合理的矛盾。
(四)治理者对“四荒”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
,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
(五)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
(六)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
意,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
(七)要发挥县以及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土地、农业、林业和供销社等部门的指导、服务作用。要为“四荒”治理开发编制规划,组织技术培训,推广适用科技成果,提供优质苗木、良种,供应生产资料,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保本微利的社会化服务。
四、治理开发“四荒”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都要做好前期工作。要划清国家与集体所有“四荒”的权属界限,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不得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拍卖。
(二)制定承包、租赁、拍卖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收村民代表参加,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要规定使用“四荒”的范围,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要求、使用期限和有关
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承包和租赁治理开发“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者签订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要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拍卖使用权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拍卖后买卖双方要签订拍卖协议,办理交
款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拍卖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
(四)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
五、加强对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这项工作由水利部归口管理,水利部要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为“四荒”资源的治理
开发做好服务工作。
(二)治理开发“四荒”要坚持分类指导。已开展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县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对面上工作给以正确引导。未开展的地方,要在摸清“四荒”现状、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
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盲目推进。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要建立健全配套法规体系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地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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