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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女频遭性侵害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杨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6:19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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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女频遭性侵害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梅/吉洪忠

根据中国残联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弱智女性约6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7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庞大群体!在两性区别上,女性在体能上便输于男性,而弱智女性,除了精神发育迟滞外,还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劣势地位,使弱智女频繁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强奸犯罪因其严重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一直视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强奸案件在严厉打击下已逐年减少,但是强奸案件中弱智女遭侵害的比例却呈上升趋势。笔者对某区2003年至2005年审查批捕的强奸弱智女的26件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引起社会对弱智女权利的广泛关注。
一、弱智女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 被侵害的手段简单。弱智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禁不起诱惑,只要能得到几毛钱或一些水果、糖果之类的物品吃,就“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004年5月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路边吃西瓜,见弱智女宗某路过其家门前,上前搭讪,以给西瓜吃为手段,将弱智女宗某诱至附近草堆旁对其实施了奸淫。
2、 往往遭受多人次侵害。行为人利用弱智女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差,被强奸后也不知去寻求救济,因而经常性加害弱智女。犯罪嫌疑人王某见到其家玩的本组弱智女孩李某,便产生强奸之念,遂以给水果吃为手段,将李某诱至屋内,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王某见弱智女被奸淫后无任何反应,事隔一个月,犯罪嫌疑人又以同样手段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之后的日子里,王某又多次对李某实施奸淫。
3、 侵害人多为老年人。一些老年男子妻子已逝,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再婚,但由于生理上的需要与体能上的缺陷之间的矛盾,往往就把罪恶之手伸向了无性防卫能力的弱智女。2004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姚某(73岁)见邻居的弱智女孩林某,顿生淫念,遂采取给好吃的东西为手段,将林女带至其家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4、 多发生在农村。在发生26件奸淫弱智女犯罪案件中,25件起发生在农村。
5、 公安机关侦破难。由于弱智女智力低下,认识能力差、记忆模糊,有时候自己被人强奸,也记不起来,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弱智女王某被人强奸后致其怀孕,公安机关询问其被谁强奸,王某指认了十余人,公安机关门将王某的胎儿绒毛组织与其所指认的人的血液送有关部门检验,其结果是:胎儿与其所指认的人都无血缘关系。这表明造成王晶怀孕的另有其人,但由于王某讲不清楚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了难度。
二、弱智女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1、 缺乏对性知识的了解。弱智女由于智力障碍,接受事物的能力差,对其教育比较困难。在农村,许多人谈性色变,认为是有伤风雅之事,因而闭而不谈性知识。作为弱智女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就更少了。当自己遭受性侵犯时还不认为是权利受到侵害。
2、 缺乏辨别是非、抵御性侵害的能力。弱智女思考问题十分简单,常凭直觉行事,至青春发育期,他们对异性产生本能的亲近感,对陌生人的抚摸和出轨的行为一般不会反抗。假如遇到心怀不轨的人,弱智女就很容易吃亏。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县城里打工的农民姚某到到公园遛达,忽然发现有一女子老是盯着他看,姚某觉得“有戏”,便主动上前搭讪,聊了没几句,姚某就觉得该女子脑子有问题,但看她对一些轻佻的举动没有反感,就动了歪脑筋,将她带到了一个空建筑工地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3、 监护不到位。在农村,弱智女的监护人多为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疏于对弱智女看管。他们认为只要给弱智女孩吃饱饭就行了,反正是女孩,又不愁嫁不出去。平时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当弱智女遭受侵害后,甚至还不敢相信。某村的刘大婶平时只知劳作,对自己的弱智女儿小花监护不周。2005年正月的一天,刘大婶到邻居家串门,邻居的问话让监护人王某面红耳赤,心惊肉跳。邻居道:“你觉得你闺女的肚子大了,走路的姿势跟以前不一样了,是不是怀上了……”话没说完,刘大婶便生气地打断她的话:“别瞎说,谁不知道我闺女快30(岁)了,还没有婆家! ”后经检查应验了刘大婶的话。此时,王某才意识到平时对女儿监管不到位,给女儿带来了不幸。
4、 行为人极容易达到目的,而不容易受到追究。行为人往往只采取哄骗、恐吓等简单手段就能达到奸淫的目的,而弱智女性却茫然不知所以,虽然有的长时间持续受到侵害,不要说拿起法律武器,就是连告知父母、丈夫保护自己都做不到。特别是精神迟滞重度的女性,竟无法说明是何人侵害了自己,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因而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三、如何保障弱智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所以在农村应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范围,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让各乡镇基层组织定期组织群众学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群众知道、了解强奸弱智女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打消其“讨便宜”的邪念,使其放弃犯意,扼住犯罪源头。
二、深入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加强明礼诚信、爱国守法的道德教育,做到明辨是非,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对弱智女做到既不歧视、更不侵犯。
三、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重点加强对弱智女家庭人员的警示教育,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地方由政府组织妇联等基层单位警示弱智女性的监护人提高警惕,尽到监护职责。乡(镇)政府和村、居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有弱智女孩的家庭将女孩送往智障学校,根据弱智女孩的精神迟滞程度分别让弱智女孩学习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生存本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御外来侵害。
四、严惩侵犯弱智女孩罪犯 。弱智女是弱势群体,法律上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对强奸弱智女孩的罪犯更要严惩不怠,以起到威慑作用。虽然弱智女孩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时不反抗,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这是她们智力发育不全,对性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和保护能力所致,对这种罪行,应该参照强奸幼女犯罪量刑。
五、建议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减少弱智孩子的出生。坚持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以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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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报刊不断出现严重失实报道,个别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一些报刊转载未经核实的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生命。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二、新闻队伍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生产力。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切实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和考核关。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要建立健全采编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要采取措施保证采编人员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采编人员集中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等的学习和教育。

  三、完善社会保障是稳定新闻队伍的重要保证。报刊出版单位要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为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按期做好采编人员的“三险”缴纳工作,按时足额发放采编人员工资并为采编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经营人员不得以采编人员名义开展活动,采编和经营工作要做到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

  四、规范采访活动是确保新闻真实的重要保障。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或歪曲新闻事实,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严禁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编写或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的行为。

  六、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采访活动的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环境
影响
评价
工程
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50 9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120 72




师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110 66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10 66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60 96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120 72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经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名称 报考科目数量 报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 四科       ——
二科       ——
合计       ——
监理工程师 四科      
二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考试开始滚动以来到本年累计合格的人员数量。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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